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 | 一、测绘服务收费 | | | 1、地籍测绘服务费不含权属调查费用。 2、地籍测绘、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界址点测绘、房产基础测绘等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点数收费,每拐点不超过168元,弧线界限测量取费点最多不超过5个;验线不得收费。 4、工程竣工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39.2%执行。 5、现状地形图,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的“数字线划地图”规定标准的56%执行;收取现状地形图费后,报规时如现有地形图无变化的,不得再收取测绘费。 |
(一)不动产测绘 | | |
1.地籍测绘 | 委托者 |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株发改发[2016]45号 |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委托者 | 国测财字[2002]3号 |
3.房产测绘 | 委托者 |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株发改发[2016]45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株发改发[2016]196号 |
(二)工程测量 | 委托者 |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株发改发[2016]196号 |
1.控制测量 |
2.地形测量 |
3.规划测量 |
4.建筑工程测量 |
5.市政工程测量 |
6.线路和桥隧测量 |
7.矿山测量 |
8.其它 | | |
(1)界址点测量 | 委托者 |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株发改发[2016]45号、 |
(2)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 | 委托者 |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株发改发[2016]45号、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株发改发[2016]196号 |
(3)人防洞室(含天然洞穴) | 委托者 | 国测财字[2002]3号 |
(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委托者 | 国测财字[2002]3号 |
1.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
2.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
3.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
(四)摄影测量与遥感内外业 |
二、土地利用规划技术服务费 | 委托者 |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株发改发[2016]45号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地质环境监测站 |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费 | 委托者 | 湘发改价服[2017]516号、株发改发[2017]133号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土地征用安置处 | 四、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代办服务费 | 委托者 |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株发改发[2016]45号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五、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