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问题地图”专项整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问题地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株洲市“问题地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7〕77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目前“问题地图”屡禁不止的状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湖南省政府《湖南省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集中9月至10月时间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问题地图”全覆盖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地图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辨别“问题地图”的能力,切实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二、组织实施
建立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市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电子政务管理科)、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家保密局、株洲海关、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整治工作,督办“问题地图”重大案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担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总体工作方案、统筹协调专项行动、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情况等,指导与督促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统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各县(市)区的巡查工作,组织对“问题地图”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本系统内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为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政府办(电子政务管理科):负责督促政府网站使用登载地图情况的排查整改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对政府网站登载使用地图情况包括各类静态地图图片、含地图元素的动漫和视频、互联网地图服务等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各有关单位在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采用国家标准地图或其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互联网服务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互联网服务单位进行自查,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自查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有关专项行动的网络舆情工作;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反映的互联网“问题地图”线索,提供互联网服务单位有关注册、备案等信息,会同开展取证、删除、约谈、关停和查处等工作。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新闻、出版、影视制作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博物馆等场馆的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新闻、出版、影视制作单位进行自查,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自查情况;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的涉及“问题地图”线索,会同开展取证、约谈、下架和查处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材教辅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使用地图情况进行排查整治;负责处理包含行政区划地图上有关地名的全覆盖排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重大案件和违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联合开展查处工作。
株洲海关:负责地图产品进出口通关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涉及地图产品销售流通领域(含电子商务平台)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国家保密局: 组织对标注涉密信息地图和公开登载、非法交易涉密地图等失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车站等交通运营场所使用地图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旅游景区公开展示地图情况的排查整治。
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协同开展相关地图密级鉴定和涉军案件联合查处工作。
市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部署本系统各单位全覆盖梳理排查“问题地图”工作,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本系统排查自查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地区“问题地图”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制订、工作的协调联络、情况汇总上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三、检查内容
(一)主要检查三大类“问题地图”
1.存在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严重问题的地图:台湾省在地图上的表示违背“一个中国”原则;错绘、漏绘我国台湾岛、海南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错绘国界线将我国领土表示到国外;南海断续线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错将我国重要岛屿按其他国家主张名称进行标注等。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严重问题的地图:在地图上表示军事禁区、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未经公开的港口和机场等不能对外公开的涉密内容;公开登载、非法交易涉密地图。
3.其他不符合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地图和行为: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表示不符合我国政治外交主张和有关规定;无资质从事地图编制或互联网地图服务;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公开登载;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在地图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二)主要检查地图的种类
1.互联网网站登载的动态和静态地图;
2.微博、微信公众号中登载的地图;
3.政府网站登载的地图;
4.新闻媒体使用的地图;
5.展览(展会)、博物馆等展示的地图;
6.公开出版和销售的地图(包括在电子商务平台、书店、图书音像市场等中销售的地图),出版物中“问题地图”;
7.进出口地图(含对外加工地图);
8.其他地图(地球仪、工艺性地图产品等)。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全覆盖自查整改工作(2017年9月20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制定部署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互联网网站、新闻媒体、展览(展会)和博物馆、公开出版、销售和进出口地图等单位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为相关单位自查提供地图审核技术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对照《“问题地图”检查目录》(附件1)进行自查,填写《“问题地图”专项治理自查表》(附件2),向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地图及时删除,对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的地图立即收回并送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审图号后方能登载。对拒不自查或未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组织开展巡查整治工作(2017年9月20日-10月30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县(市)区局对各地地图市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办“问题地图”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并形成巡查工作报告。涉及“问题地图”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开展警示教育。
(三)汇总总结工作(2017年10月15日前)
市国土资源局认真总结巡查情况,向市级联席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市级联席会议认真梳理自查情况与巡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级联席会议。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梳理各地典型违法案件后,适时在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名单、典型违法案件以及处理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本着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整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狠抓部署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敢于碰硬、严肃执法、不留死角,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针对检查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检查范围全覆盖。要深入现场、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健全“问题地图”监管联动机制,履行好各自职责,强化统筹推进。
(三)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地图”实行“零容忍”,严格督促及时整改并做好“回头看”。在互联网网站、展览(展会)、博物馆等中登载的,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在电子商务平台中销售的,要责令及时下架并追缴;对正在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对各类情节严重的“问题地图”,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地图,通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媒体”活动,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问题地图”的能力。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与市联系会议办公室沟通,并按时报送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问题地图”检查目录
2.“问题地图”专项治理自查表
附件1 “问题地图”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地图内容 表示 | 1.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是否完整表示我国疆域 |
2. 台湾省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违背“一个中国”原则 |
3. 是否错绘国界线(重点检查我国藏南地区、阿克赛钦地区国界线) |
4. 是否错绘、漏绘我国台湾岛、海南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 |
5. 我国重要岛屿名称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6. 南海断续线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7. 我国省级行政区划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8. 国家、地区、首都以及海域名称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9. 争议地区的地名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0. 地图上地名外文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1. 历史地图疆域、地名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2.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13. 其他国家和地区表示是否符合我国政治外交主张和有关规定 |
互联网地图 服务 | 14. 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地图(数据)是否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有关规定 |
15. 是否存储、记录(含上传标注)国家规定的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
16. 是否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含POI)进行核查校对和送交备案 |
17.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是否设在我国境内 |
18. 是否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
19. 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
20.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是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
21.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是否超过2年有效期 |
地图安全 保密 | 22. 是否表示有军事禁区、军事设施等涉军信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 |
23. 是否表示有国家安全要害部门 |
24. 是否表示有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具体形状、属性 |
25. 是否公开登载、非法交易涉密地图 |
26.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是否依法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
地图资质 管理 | 27. 是否无资质从事地图编制或互联网地图服务 |
28. 是否超资质从事地图编制或互联网地图服务 |
地图审核 管理 | 29. 地图在公开登载使用前是否依法送审 |
30. 依法审核通过的地图是否标注审图号 |
31. 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 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
附件2 “问题地图”专项治理自查表
序号 | 自查单位名称 | 网站名、书名报刊、节目、影视名 (地图名) | 公开日期 | 问题类别 | 对存在问题的说明及整改措施 |
是否送审并获得审图号 | 是否存在错绘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等损害国家主权等问题 | 是否存在登载涉密或敏感内容等不符合公开地图管理规定的安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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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