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客观、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保障株洲市本级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株洲市本级经济和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株洲市本级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关于印发《供地计划备案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1]46号)、以及《关于做好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72号)等文件要求编制此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基本要求;立足保护资源,保持发展,保障民生;按照产业布局、结构和时序,落实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
一方面继续严格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另一方面,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保障民生项目用地的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存量土地,提高用地的准入条件和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强度以及产出强度,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3、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原则
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镇、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城镇空间结构调整,落实城镇功能定位,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同时,尊重客观存在的土地适宜性,做到地尽其用。
4、供需平衡原则
按供需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需求变化、储备土地情况等安排土地供应的数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等。供应总量与投资规模挂钩,供地结构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挂钩、供地布局与区域经济政策挂钩,供地时序与土地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发展的冷热状况挂钩,使县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达到动态平衡。
5、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实行严格控制,在严格控制土地市场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本计划适用于株洲市(含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以及云龙示范区)行政辖区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度株洲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383.62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369.72公顷,存量土地13.90公顷。
2015年度株洲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2015年度株洲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37.0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9.67%;工矿仓储用地153.3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9.97%;住宅用地120.0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1.28%;交通运输用地68.0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7.73%,公共设施用地5.1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5%。
1、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天元区武广片区、天元区二十七区、新马工业园、庐山路、荷塘区荷塘大道、芦淞区庆云办事处、芦淞区董家塅、云龙示范区龙头社区、大丰社区、五星社区等区域。
2、商服用地:主要分布在天元区株洲大道、滨江南路、1815线坚固村、十五区、二十七区、荷塘区合泰路、红旗南路东环线、云龙示范区兴隆山社区等区域。
3、工矿仓储用地:主要分布在天元区新马工业园、芦淞区罗塘村、荷塘区太阳村、金钩山村、石峰区时代社区、田心高科园、云龙示范区龙头社区等区域。
4、交通运输用地:2015年,株洲市本级以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道路为重点,还包括长株潭城际铁路站前广场级联络线工程,全面拉开城市路网框架,交通运输用地供应主要用于东环线、长株潭城际铁路七斗冲站、时代站等站前广场及联络线工程、道路的改建、扩建、新建。
第一季度供应85.1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2.21%;第二季度供应83.8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1.84%;第三季度供应122.5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1.94%;第四季度供应92.1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4.01%。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出让和划拨方式进行供应。计划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面积为296.4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77.26%,其主要用于商品房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棚户区改造用地、的供应;计划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面积为87.2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2.74%,其主要用于安置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的供应。
五、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2015年株洲市本级住宅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20.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住宅用地112.74公顷,存量住宅用地7.26公顷。
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中,安置房用地14.04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1.70%;普通商品房用地105.96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88.30%,其中普通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71.12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9.27%。
2015年株洲市本级安置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棚户区改造用地和普通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共计85.16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97%。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主要分布在芦淞区罗塘村、沙堤村、明照村。商品房用地主要分布在天元区武广片区、天元区二十七区、新马工业园、庐山路、荷塘区荷塘大道、芦淞区庆云办事处、芦淞区董家塅、云龙示范区龙头社区、大丰社区、五星社区等区域。
第一季度供应6.75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63%;第二季度供应34.08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28.40%;第三季度供应38.96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32.46%;第四季度供应40.21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33.51%。
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住宅用地105.96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88.30%,主要用于普通商品房用地、棚户区改造房用地的供应;计划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的住宅用地14.04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1.70%,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用地的供应。
1、保证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供应,支持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类土地供应,提升城市运行和服务水平
保证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关键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供应,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大力支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土地供应,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
2、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逐步增加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棚改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面积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证保障性住房片区市政配套建设用地供应。保持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合理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住房保障能力,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支持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合理把握商品房用地供应时序和空间布局,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保证优先发展产业的用地供应,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的发展
保证省、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重点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土地供应,鼓励盘活存量用地,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突破其确定的规模。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要统筹规划,避免用地规模过大。对城市建设,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
引导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城市区域改造建设用地潜力,对低效土地进行盘活利用,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一大批项目用地。
5、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额度等规划条件。
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合理制定株洲市2015年保障性住宅用地计划后,应及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按照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优化项目选址,加快用地审批,跟踪建设进度,尽快建成使用。
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产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国土部门搞好供地计划的贯彻实施。
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执行、土地供应和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位。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到位。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各类用地供应相关工作,并作为年度评比的重点考核内容。
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公众参与及公示制度,明确计划程序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通过集思广益,比较准确地表达社会需求,调整国有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数据库,设立计划查询窗口,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规模、各类用地供应数量、供应时序、供地方式、宗地信息、规划用途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参与计划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