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长庚 因保管不善, 将株国用(2005)字第B1536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段长庚
2018年1月19日